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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星光律师

  • :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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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222584808
  • :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青远路16号
律师介绍

    潘星光律师,潘星光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熟悉民事业务,参与办理各类民事案件,积累大量民事案件办理经验。参与担任多家区级机关、国企、民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处理各类合同纠纷类民间借贷类案件数十起,取得良好结果,得到当事人的好评。......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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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能否进行多次变更?变更金额有无限制哪些是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4日 来源:大寺律师
[导读]:   潘星光律师,大寺律师,现执业于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

  潘星光律师,大寺律师,现执业于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工程合同能否进行多次变更?变更金额有无限制

可以变更,金额是不能超总投资的10%,否则该项目要重新报批。

工程变更分为建设规模变更、建设规模范围内变更两种。工程规模变更超过一定的范围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虽然对变更次数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由于程序极其复杂,变更后原合同有可以无法履行等原因,一般变更不会超过一次。建设规模范围内变更,主要是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这些变更没有次数的限制,从合同关系上来说也没有变更价款的限制,只要变更成立,都可以计算费用及延长相应的工期。

工程承包合同变更协议

发包方:漯河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编号:LHxx-2015-06-CG-222-1

承包方:河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甲、乙双方就变更2011年2月22日甲、乙双方签订的LHxx-2015-06-CG-222号工程承包合同事宜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供甲、乙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合同约定工程量在施工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甲、乙双方的原因导致变更。因合同约定工程量变更,合同附件-漯河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新建钢平台及隔断工程量清单中的浇筑混凝土项目价款减少7765元,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变更为134235元。

2、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均无违约行为,合同及其附件的变更非因甲、乙双方原因导致,合同签订、变更未给甲、乙双方造成任何损失,合同变更后甲、乙双方互不承担合同签订、变更的违约、赔偿及其他任何。

3、合同未变更的内容仍按合同约定执行。

4、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盖章时生效。

发包方:漯河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

承包方:河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2011年6月30日签订于甲方住所地

哪些是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

哪些是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承包人应当具有与所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证书,否则所订立合同无效。主要表现在:①施工单位无证、无照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不过一般的农建工程除外;②施工单位超越经营范围、资质等级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③建筑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④两个施工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工程的,应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包,否则合同无效。应当注意,根据《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不能按照无效合同处理。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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