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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星光律师

  • :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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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青远路16号
律师介绍

    潘星光律师,潘星光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熟悉民事业务,参与办理各类民事案件,积累大量民事案件办理经验。参与担任多家区级机关、国企、民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处理各类合同纠纷类民间借贷类案件数十起,取得良好结果,得到当事人的好评。......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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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变更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建设工程合同效力如何确认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30日 来源:大寺律师
[导读]:   潘星光律师,大寺律师,现执业于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

  潘星光律师,大寺律师,现执业于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工程合同变更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工程合同变更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若合同中已有同种价格,按合同中的该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若合同中只有类似价格,参照该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若合同中没有相同或类似价格,由承包人提出合理价格,经监理人确认后,变更合同价款;若双方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按合同有关争议条款处理。

工程合同变更的意义极其作用是什么

促进合同管理的深化和细化,既保护承包商合理经济利益,又促使双方切实履行各自权利义务,确保工程造价合理。

为承包商摆脱合同价偏低困境,扩大自身利润提供了机会,也为业主和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和控制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因此,要做好工程合同变更的管理和控制。首先,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变更的处理程序和处理原则开展审查工作,确保变更工程项目、工程量和变更单价的合理性。其次,审查时,应对承包人的合同造价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评估.确定该项目的成本以及承包人可能获得的预期利润,不仅加强单价合理性分析,而且加强对工程总造价的管理和控制,并注意由此引起的其他索赔和反索赔的可能性,确保工程总造价的公平合理。

注重维护业主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能促进工程的顺利实施。鉴于工程变更管理是施工过程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工程变更常伴随合同价格的调整,是合同双方利益的焦点,因此,合理确定并即使正确处理好工程变更既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合同纠纷,保证施工合同的顺利实施。

上面有许多帮助工程合同变更处理的律师,有需要的人们不妨来网站上咨询了解清楚。

建设工程合同效力如何确认

建设工程合同效力如何确认

一、审查发包方和承包方是否具备建设与承包施工资格

发包方的资格审查: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个人合伙、联营体均可对外发包工程;主要审查以上主体是否具备发包条件: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法人明知而不反对的,若无其他违法情节,可认定合同有效;内部机构既无事先授权又无事后追认的,合同以主体不合格归于无效。以内部机构名义签订合同,法人明知而不表示反对并准备履行或已开始履行合同的,可认定合同有效;其他情况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对合同效力不提异议的,可按有效合同处理。

2、临时机构对外发包工程的合同效力

审查临时机构是否是行政机关正式行文成立,有一定的机构、办公地点、职责的组织,并在授权的范围内签订合同,具备以上条件并符合其他条件的,认定合同有效。

3、筹建单位对外发包工程的合同效力

审查筹建单位是否依法经过核准登记,依法登记的,认定其对外发包有效,未经依法登记或工商登记正在申请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认。

二、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以及是否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内容作为审查合同效力的一个方面,实践中因合同内容导致合同无效的较少。

审查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政府批文,不符合的无效;审查合同规定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的无效;合同内容约定带、垫资施工条款可导致合同的部分无效或无效;合同主要条款不完善或欠缺,合同双方又不能补正的,合同不成立,合同不成立的不涉及合同效力;合同内容违反地方性、专门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确认,应具体审查地方性、专门性规定的效力,主要看该地方性、专门性规定是否与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或义务性规定相一致,一致的合同无效,否则,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三、审查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是无效民事行为或是可变更可撤销的效力待定行为。

四、审查合同是否经过了必要的程序

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五、审查总分包是否合法应对合法总分包、非法分包、倒卖合同、合同转让与转包作出正确的界定。

合法总分包的条件:

总包合法;分包单位具备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对外分包须有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许可;对于施工总分包的,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来完成;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再分包。

转包行为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承包单位不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职责,将所承包的工程一并转包给其他单位,对工程不承担任何经济、技术、管理的行为。转包合同一律认定无效。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区分合同转包、倒卖合同与合同转让的界限。

倒卖合同主要是承包人无履约能力,高价转卖。与转包的区别主要是当事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倒卖合同当事人主观上有牟取暴利目的,转包除获取一定利益外不存在牟取暴利问题;转包的合同价款一般等于或低于合同价款,倒卖的合同价款一般高于合同价款;倒卖主观恶性较大,承揽民事后还可予以一定的刑事处罚。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是允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该条是关于是合同概括转让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称为合同转让,理论上称为合同的概括转让。合同转让是合同当事人的彻底变更,原有当事人退出合同关系,新的第三人进入合同关系之中。

《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了法定合同概括继受。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合并的,合并后的法人或组织就完全继受了前当事人的合同权利。这种情况属于当事人主体的聚合。当事人分立,则属于当事人主体的分化,原则上合同当事人的分立不影响合同权利义务,分立后的各方当事人具有连带债权债务人的地位,共享权利,共担义务。债权人可针对一当事人或针对各当事人之全体主张权利,其主张受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例外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如就债务的分担达成一致意见,分立后的各当事人则可摆脱连带债务人的地位,按双方协商的分担数额,按份承担义务。同样,债权人分立后,各债权人为连带债权人,任一债权人可向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除非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权的分享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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