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律师,大寺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工程承包方式一般有哪几种
1、总承包
建设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等,由业主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2、独立承包
所谓独立承包方式,是指发包人并不将建设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发包给某一承包人,而是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别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就自己负责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各自独立对发包人负责。对于一些工程较大的项目,发包人可能分别与几个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别签订若干份独立的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各承包人各自独立完成承包工作。
3、联合承包
《建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项第二款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也可以组成联合体,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总承包。;根据上述法律、规章的规定,承包人可以单独承包工程,也可以与其他企业联合共同承包。
4、;挂靠承包;
所谓;挂靠承包;,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赢利为目的,以某一工程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的行为。
二、总承包人如何防范发包人直接分包的风险
总包合同列明总承包人承包范围,避免与发包人直接分包工程范围重合,并写明在工程交叉施工时如何区分。如材料堆放、水电、道路使用等问题。
总承包人应注意施工合同中对发包人直接分包的管理、配合义务的约定,审核管理、配合内容是否切实可行。特别要明确因发包人直接分包给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直接分包单位不及时移交资料、不服从管理等应由发包人承担。不要约定如;提供足够的住宿条件或脚手架给分包单位使用;等模糊语言,导致纠纷或损失的发生。
总承包人注意对配合费、管理费及水电费的收取,最好约定由发包人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应避免代替发包人直接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将发包人直接分包工程纳入自己的承包范围,使自己增加承担发包人应承担的质量、安全等。
发包人直接分包的单位在施工中如发生不服从管理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分包工程对总承包人造成损失或其进度、质量影响总承包工程的,总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书面提出工期顺延和索赔要求。
对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理工作,总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承担主体。对因工程分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资料迟延交付或错误时,总承包人不承担相应的,以免给总承包人带来不确定的损失。
1、承包人法定的解除合同条款有哪些
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承包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
发包人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催告,要求发包人在限定的合理期限内办理;
如发包人不能在指定的期限内取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因发包人违约,承包人解除合同,可以要求赔偿的损失范围
损失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具体包括:
机械闲置费;
停工人工费;
剩余建筑材料价款;
订购建筑材料的已付订金;
进退场费;
搬迁费;
可得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