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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星光律师

  • :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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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222584808
  • :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青远路16号
律师介绍

    潘星光律师,潘星光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熟悉民事业务,参与办理各类民事案件,积累大量民事案件办理经验。参与担任多家区级机关、国企、民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处理各类合同纠纷类民间借贷类案件数十起,取得良好结果,得到当事人的好评。......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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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新安装工程结算书 建筑工程结算争议的认定规则,大家了解吗?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30日 来源:大寺律师
[导读]:  潘星光律师,大寺律师,现执业于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

 潘星光律师,大寺律师,现执业于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019最新安装工程结算书

  承包范围: 单位工程造价:


  建设规模: 工程结构:


  层 数: 高度: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发包人:


  承包人: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年 月 日


  注:一式四份。发包人、承包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一份。


  二、建筑工程结算书包含那些内容

  1、以单位工程为基础,对额编号、工程项目、工程量、单价及计算结果等审核。


  2、核查工程开工前的施工准备及临时用水、电、道路和平整场地、清除障碍物的费用是否准确;土石方工程与地基基础处理有无漏项或多算;钢筋混凝土工程中的含钢量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调整;加工订货的项目、规格、数量、单价与施工图预算及实际安装的规格、数量、单价是否相符;特殊工程中使用的特殊材料的单价有无变化;工程施工变更记录与预算调整是否符合;索赔处理是否符合要求;分包工程费用支出与预算收人是否相符;施工图要求及实际施工有无不相符合的项目等。


  3、将各个单位工程预算分别按单项工程汇总,编出单项工程综合结算书,并将单项工程综合结算书汇编成整个建设项目的工程竣工结算书。


  4、在做结算书过程中,应该就竣工结算的价款总额的问题和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5、工程竣工结算书拟稿完成后,相关部门领导审核后,再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预算合同审查部门审核并确定,最后由财务部门办理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和拨款并存档。


  三、工程结算需要什么文件

  1、招标书:指业主或其委托单位发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答疑、补充说明、往来信函、会议纪要等。


  2、投标书:指我方为响应招标书而投出的并且已经中标的投标文件。


  3、合同:指经甲乙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其内容与工程承包合同所规定的合同组成内容一致。


  4、设计变更:指由设计院开出的签字齐全并生效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或其它文件。


  5、委托单:指业主或其他单位开出的委托我单位施工的本标段范围以外工作的有效单据。


  6、联系单:指业主、设计院、总承包单位、其他施工单位以及本单位就施工协调等方面开出的工程联系单。


  7、施工方案及措施:指由我方编制经业主、监理批准的用以指导工程施工的方法和程序。


  8、价格确认单:指根据合同规定或业主另行委托由乙方采购设备或材料时,必须经业主确认价格和数量的单据。


  9、工程量签证单:根据合同和图纸实际情况,必须由业主及监理现场确认的工程量签证单据。


  10、工程索赔:指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要求的行为。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2019最新安装工程结算书的内容,由此可知,工程结算书是以单位工程为基础,对额编号、工程项目、工程量、单价及计算结果等的审核。如其它疑问,欢迎向发布法律咨询。





建筑工程结算争议的认定规则,大家了解吗?

  摘要:大家知道建筑工程结算争议之认定规则有哪些吗建筑工程结算争议认定的规则;可调整价格之认定规则和成本加酬金之认定规则。这三种规则具体是怎么介绍的,在认定工程结算纠纷中有什么作用呢,下面由为您详细介绍,请看下文。


  一、固定价格之认定规则


  就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如果当事人因此发生争议,则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就是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司法实践中也是如此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合同当事人对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进行约定的,则应按约定的方法来认定。对此是固定价以外的部分,应当另行确定工程价款。


  二、可调整价格之认定规则


  可调整价格就是双方在合同约定价格调整的方法。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3.3条规定,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因此,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方法来认定工程价款当无异议。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合同中对价格调整的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是不是就直接适用上述示范文本中规定的调整因素而认定工程价款呢回答是否定的。


  根据《合同法》第61条之规定进行解释能够认定的则应根据补充协议、对合同进行体系解释的结论及双方的交易习惯来认定,只有在上述方法均能认定的情况下,方能根据第62条第2项指引适用下列的规则来认定工程价款,即市场价格,或者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由此看来并不能当然适用这些规定来认定工程价款。而只能适用市场价格、政府定价或者市场指导价。


  但在司法实践中则不是如此操作,其操作方式为: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据此,如果当事人对工程价款之确定不能达成一致,则直接适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来认定工程价款。对于固定价格确定工程价款以外的工程价款的认定也可以适用这种认定规则。


  三、成本加酬金之认定规则


  工程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个部分,成本一般包括直接费和间接费两个部分,酬金一般指利润。由双方在合同具体约定。如果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合同中的约定就是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之认定规则同上述可调整价格之认定规则。


  在上述第一种情形中固定价以外的部分以及第二种、第三种工程价款的确定方式中,由于当事人双方达不成一致,换句话说,在约定非常清楚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就是不认可这种结果应当如何处理对此通常的做法是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其审核结论就应当成为工程价款认定的依据。但是对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审核结论不予认可,如何认定工程造价


  一是可以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即当事人双方确定了审核结论,则该审核结论就是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如果不予认可,则当事人一方则只能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认定工程价款,不论是仲裁或诉讼程序中认定工程价款的方法一般是通过司法鉴定来实现。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相应的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3条还规则,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该条中的鉴定当然包括工程价款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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