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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星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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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青远路16号
律师介绍

    潘星光律师,潘星光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熟悉民事业务,参与办理各类民事案件,积累大量民事案件办理经验。参与担任多家区级机关、国企、民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处理各类合同纠纷类民间借贷类案件数十起,取得良好结果,得到当事人的好评。......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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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纠纷双方约定管辖法院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30日 来源:大寺律师
[导读]:  潘星光律师,大寺律师,现执业于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

 潘星光律师,大寺律师,现执业于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是怎样的

  工程承包在生活中已经屡见不鲜了,因此我们很多人已经对此屡见不鲜了。但是,也有一些人对于工程承包怀有疑问,比如说工程承包结算的方式有哪些。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是怎样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是怎样的


  按月结算


  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竣工后一次结算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分段结算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目标结算方式


  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成不同的验收单元,当施工单位完成单元工程内容并经业主经验收后,业主支付构成单元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


  在目标结算方式下,施工单位要想获得工程价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界面内的工程内容,要想尽早获得工程价款,施工单位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组织实施能力,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


  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实行预收备料款的工程项目,在承包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发包单位在开工前拨付给承包单位工程备料款的预付数额、预付时间,开工后扣还备料款的起扣点、逐次扣还的比例,以及办理的手续和方法。


  按照中国有关规定,备料款的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的,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


  二、工程结算拨付扣还


  预付备料款的预收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预收备料款的数额取决于主要材料占合同造价的比重、材料储备期和施工工期等因素。预收备料款数额可按下式计算:


  一般情况下建筑工程的备料款不应超过当年建筑工作量的30%,安装工程的备料款不应超过年安装工作量的10%;材料占比重较多的安装工程按年计划产值的15%左右拨付。


  工程备料款的扣还


  施工企业对工程备料款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它是建设单位为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而预交给施工单位的一部分垫款。当施工到一定程度后,材料和构配件的储备量将减少,需要的工程备料款也随之减少,此后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应开始扣还工程备料款。扣还的工程备料款,以冲减工程结算价款的方法逐次抵扣,工程竣工时备料款全部扣完。


  工程备料款的起扣点:是指工程备料款开始扣还时的工程进度状态。


  确定工程备料款起扣点的原则:未完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和构件的费用,等于工程备料款的数额。


  工程备料款的起扣点有两种表示方法:


  ①累计工作量起扣点:用累计方法完成建筑安装工作量的数额表示;


  ②工作量百分比起扣点:用累计完成建筑安装工作量与承包工程价款总额的百分比表示。


  按累计工作量确定起扣点时,应以未完工程所需主材及结构构件的价值刚好和备料款相等为原则。工作备料款的起扣点可按下式计算:


  T=P-M/N式中T——起扣点,即预付备料款开始扣回时的累计完成工作量。


  P——承包工程价款总额;


  M——预付备料款限额;


  N——主要材料所占比重。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情况比较复杂,有些工程工期较短,就无需分期扣回。有些工程工期较长,如跨年度施工,在上一年预付备料款可以不扣或少扣,并于次年按应付备料款调整,多退少补。


  三、工程结算中间结算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各项费用,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以按月结算为例,现行的中间结算办法是,施工企业在旬末或月中旬向单位提出预支工程款账单,预支一旬或半月的工程款,月终再提出工程款结算账单和已完工程月报表,收取当月工程价款,并通过银行进行结算。按月进行结算,要对现场已施工完毕的工程逐一进行清点,资料提出后要交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审查签证。为简化手续,应以施工企业提出的统计进度月报表为支取工程款的凭证,即通常所称的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步骤为:


  工程量测量与统计→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工程师审核并确认→建设单位认可并审批→交付工程进度款。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是怎样的的全部内容。只有我们仔细了解了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是怎样的,我们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建筑工程纠纷双方约定管辖法院有效吗

  其实归根到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也是合同纠纷当中的一种,它和其它的纠纷一样都需要确定管辖法院,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那么,建筑工程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建筑工程纠纷双方约定管辖法院有效吗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建筑工程纠纷双方约定管辖法院有效吗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般由合同约定的履行法院管辖,但合同没有约定时,由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其中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合同履行地的理解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和接受履行义务的地点,即义务清偿地点。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务合同,即由发包人提供设计工作所依据的基础文件和情况,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并由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实际操作中,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所区别,有的明确了交付设计图纸的地点,有的对交付图纸的地点没有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交易习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所涉及的履行地点应该是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


  三、几种常见的工程款清偿方式

  工程款清偿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履行,此为常态,不论如何约定,承包人取得其应得款项方为结束。 现金支付是最受;欢迎;的清偿方式,也是目前最为常见的方式。除此之外,通过债转股、实物分割、产权分割、租赁等方式清偿工程款也不少见。


  债转股通常是指承包人将其债权作为投资与发包方组建公司,联合经营,损益共担,此种方式存在缺陷:由谁控股、由谁经营、由谁管理等问题显然成为各方争执的焦点,同时,组建公司需要国家机关严格审批也是一大难题。


  分割发包人产权是指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将建筑物本身明晰产权之后依据工程款数额分给承包人部分或者全部产权。此方式缺陷在于资产评估、析产分配等方面的困难。


  通过租赁的方式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不失为一种良好选择,即,承包人通过租赁发包人建筑物的方式,折抵工程款。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缓解发包人支付压力,缓和即将激化的矛盾,对承包人工程款有一个交代。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建筑工程纠纷双方约定管辖法院有效吗的全部内容。只有我们仔细了解了建筑工程纠纷的管辖法院原则是什么,我们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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