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18222584808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建筑公司
律师信息
潘星光-大寺律师照片展示

潘星光律师

  • :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
  • :11201202110346571
  • :18222584808
  • :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青远路16号
律师介绍

    潘星光律师,潘星光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熟悉民事业务,参与办理各类民事案件,积累大量民事案件办理经验。参与担任多家区级机关、国企、民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处理各类合同纠纷类民间借贷类案件数十起,取得良好结果,得到当事人的好评。......更多介绍

更多介绍 >>

建筑业工程总包合同设备营业税缴纳的方式是什么 房屋建筑工程承包资质的审核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30日 来源:大寺律师
[导读]:   潘星光律师,大寺律师,现执业于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

  潘星光律师,大寺律师,现执业于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建筑业工程总包合同设备营业税缴纳的方式是什么

问题:如果A公司系建筑安装企业,同时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A公司从B公司购置设备500万,A公司以510万元价格销售给C公司,单独签订销售合同,同时单独开具51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另外,A公司又给C公司安装上述设备,安装费50万元,单独签订合同,单独开具安装费发票。请问:营业税缴纳是按50万元缴纳吗,是否要包含510万元的设备款。请问国家营业税是如何规定

解答:属于混合销售行为需要交纳增值税,具体文件参照营业税细则

1、《新细则》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2、《新细则》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新细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上述新政策,应从以下几方面理解把握。

1、设备由建设单位提供,即设备的采购方必须是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自行采购的设备不得扣除。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燃料和动力价款应作为工程施工承包方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

2、设备是施工方提供,且设备是施工方自产的。这种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应根据《新细则》第七条规定来处理。此规定取消了国税发〔2002〕117号文中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应具备的两个条件,以及未分别核算一并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3、设备是施工方提供,且是外购的。这种一般混合销售行为,应根据《新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来处理。

4、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清单要由自治区地税局予以确认。扣除设备名单仍适用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列举确定。

5、设备价款或设备扣除额的确定由建筑工程主管地税局负责。设备扣除的价款应以设备采购发票上注明的单价和施工企业设备出库单注明的数量来确定。

房屋建筑工程承包资质的审核

办事程序

1、建筑企业提出申请,经业务部门考查核实,填写《建筑业资质申请表》;2、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3、经审核资料齐全,提交局有关业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企业生产经营相关资料

承诺时限

上报件:资料齐全具备条件15个工作日内审查上报

收费标准:不收费

All Right Reserved

大寺律师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